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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12341600667931452C/202412-00006 组配分类: 回应关切
发布机构: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: 其他
有效性: 有效 关键词:
名称: 主动回应:购买新房提取公积金 文号:
发文日期: 2024-12-04 发布日期: 2024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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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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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
名称: 主动回应:购买新房提取公积金
文号:
发文日期: 2024-12-04
发布日期: 2024-12-04
主动回应:购买新房提取公积金
发布时间:2024-12-04 16:26 信息来源: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根据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1.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,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上备案证明、付款票据。 2.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,须提供交易契税发票、购房增值税发票、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。 3.购买外省市新建商品住房的,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、购房增值税发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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