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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12341600667931452C/202411-00002 组配分类: 回应关切
发布机构: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: 其他
有效性: 有效 关键词:
名称: 主动回应:离职提取公积金材料 文号:
发文日期: 2024-11-11 发布日期: 2024-1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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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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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
名称: 主动回应:离职提取公积金材料
文号:
发文日期: 2024-11-11
发布日期: 2024-11-11
主动回应:离职提取公积金材料
发布时间:2024-11-11 11:52 信息来源: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根据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,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满6个月的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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